近日,国务院在印发的《“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中提出,到2025年,我国将实现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总体目标。同时,还对“十四五”时期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并将保险纳入国家应急体系建设中,使之成为提高国家和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工具。
国家应急管理体系是应对突发事件的基础性、关键性机制,是国家管理突发事件的根本性制度保障。保险作为现代社会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保险纳入国家灾害救助和应急管理体系,是“十四五”时期保险业参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任务之一。
近年来,保险业在国家应急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逐步显现。针对自然灾害,建立洪水、地震等保险机制,发展堤防灾害保险,推广“智能水浸平台”,为客户提供防灾减灾服务;针对生产事故,提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强化保险和消防联动,推动“安全工厂”等智慧消防体系建设等。
过去一年,在甘肃马拉松越野跑事故、湖北十堰燃气爆炸、河南山西等地暴雨等事故灾害中,保险业都发挥出了独特的风险保障作用,社会治理“稳定器”作用不可替代,经济补偿作用明显提升。比如,在2021年河南特大暴雨洪灾中,保险业承担损失比例达到11%,而2020年应对长江流域洪水灾害时,这一数字为7.8%。
相较于行政机制,市场化的保险机制在国家应急治理体系中可充分发挥四方面独特作用:一是转移政府承担的救助风险;二是快速反应,提高救灾应对灵敏度;三是机制灵活,高效配置应急救援资源;四是技术创新,驱动专业化的应急治理主体。
但相比发达国家,保险业在助力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中还有很大提升空间。目前,我国保费规模已是世界第二,但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仍需提高,险种的针对性和多样性还不够。如何充分发挥保险的市场化机制作用,实施基于灾因的风险解决方案,在灾前做好防灾备灾,提升风险应对能力;在灾后快速高效分担损失,提升恢复重建能力,是保险业服务社会治理过程中的重要课题。
根据《规划》要求,保险业参与灾害风险管理,要改变政府包揽的灾害管理与救助模式,将保险纳入国家灾害救助和应急管理体系,可推动保险业深入参与灾前预防、资金筹集、灾后补偿、恢复重建的各个环节。
保险业参与灾害风险管理,要在事前预警、事中管理和事后应对上,提升专业化水平。以航运保险为例,国际上专业保险公司为应对海上风险,在气候、水文等方面长期开展深入细致的研究,动态模拟、预警、排查、阻断技术,使保险公司成为海上灾害防控的重要力量。此外,一些经营医疗健康险的保险公司,在重大疾病种类、致病机理、药物疫苗、并发症及护理等方面的探索也卓有成效。因此,保险公司在发展战略上要避免就产品说产品,就费率说费率,要有主动意识,做好“跨前三步”甚至更早的预防准备工作。同时,可与农业、地质、气象、水利和应急等部门加强联动,联合或资助专业机构开展灾害机理和灾害预防研究。
保险业参与灾害风险管理,要在经营上,推动形成多层次的风险分散渠道,加大再保险供给,提升风险的转移和分散能力。目前,保险虽然能够很好地实现风险分散、有效降低灾害损失、精确划分保险责任、及时提供经济补偿,但对于巨灾风险而言,其低频高损的特性,往往会导致商业保险定价偏高、直保公司因巨灾而破产的风险大、个人不愿意负担商业巨灾保险等情况。因此,从全球范围来看,巨灾保险大多需要政府介入提供支持,比如,通过税收提升全社会巨灾风险转移开支,强制个体承担部分巨灾损失,以解决巨灾保险市场供需失衡的问题,减轻政府在灾中救济和灾后重建的财政压力。另外,政府也可以直接提供巨灾再保险,弥补商业保险市场跨期风险融资能力弱的缺陷,从而提高巨灾承保能力。
为了增强经济社会韧性,将保险业作为可依靠的专业化、市场化力量,纳入国家应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格局是大势所趋。对于保险业而言,要明晰在国家应急治理体系中的战略定位,推进自身参与应急治理常态化、制度化,立足风险保障,为服务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最佳保险方案。